建设项目环保申报须知(1)

一、何谓建设项目
《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那就是说,纳入环保申报的不仅是新建的项目,旧项目只要变更了建设地点、产品结构、生产规模或生产方法都要重新进行环保申报。在某区域内搞项目开发,也要进行环保申报,如建工业区、生活小区等。

二、哪些建设项目要办理环保早报手续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办理环保申报手续,其涉及范围相当广泛,国家把“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程度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大中型的建设项目和污染严重的项目,如大型的基建工程(工业开发区、商住开发区、道路、桥梁、港口码头等),各类有污染的大中型企业等。
第二类是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些中小型的轻污染建设项目,如中小型的五金加工、制衣、电子、家电组装等。 第三类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不利影响,如批发零售业、小型居民服务业(缝纫店、冲扩服务部)、各类小型维修店等。

三、哪些是国家环保部门禁止建设的项目
1、禁止建设的项目:
(1)工艺设备落后,浪费资源,无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并造成环境污染的土法生产项目,如:炼砷,炼焦,炼油,生产硫磺,生产化学农药,烧结铁矿,冶炼有色金属,生产水泥,回收废旧干、蓄电池,焚烧废旧电线、电器回收金属等;
(2)7000吨及7000吨以下红矾销,年产3500吨及3500吨以下硫酸法钛白粉,年产4万吨及4万吨以下机立窑水泥(特种水泥和边远山区除外),小型氰化法提炼产品;
(3)将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及废物处理、处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的项目;
2、禁止乡镇、私营、个体企业建设的项目(包括实际上由乡镇、私营、个体企业经营管理的国营项目):
(1)以上1款所列禁止建设的项目;
(2)放射性矿产开采,放射性制品生产,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
(3)汞、砷、铅、铬、镉、铍等制品的冶炼及化工生产,化学农药生产,氰化物、黄磷、石棉、联苯胺等产品及其他具剧毒性、致癌性的产品的生产;
(4)承担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废物处理、处置生产;
3、禁止引进建设(包括吸收外资和引进设备)的项目:
(1)以上l款所列禁止建设的项目;
(2)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污染治理技术未解决,转移到国内进行生产的项目;
(3)国外、境外已禁止生产或使用的化学品、农药的生产项目;
(4)从国外、境外引进废物、垃圾到国内倾倒、处置;
(5)将国外、境外含有毒性、放射性等的有害废物、垃圾以及处理、处置过程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的废物、垃圾转移到国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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